恒科药业“伪证劫”:安徽法官被曝伪造公章,八年冤案撕开黑幕
2025-06-09 20:47:17
来源:大湾区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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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时报首席记者郑科授
【案件核心:从承包纠纷到虚假诉讼】
2009年9月29日,安徽人李庆义、刘于锌与广西恒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科药业”)签订《药品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合同书》,承包公司提取、固体车间。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如需使用甲方公章,须经法定代表人薛明审核”。然而,2010年8月1日刘于锌主动退出承包后,竟与退休法官宗勇合谋,私刻恒科药业印章,签订虚假“辣椒种植协议”,法官张青“指导”伪造证据,开启了一场跨越八年的虚假诉讼。
2025年6月3日,恒科药业董事长薛明在接受《大湾区时报》采访时称,按照原签订的《合同书》,药厂承包期间,恒科药业的印章是由恒科药业的法定代表人保管,承包人无权持有公司印章;如因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公章,须经法定代表人审核才能用章。“刘于锌后来也在法庭上承认私刻公章一事,已经构成了犯罪。”
2012年初:刘于锌与宗勇、蒲绪萍(安徽巾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下简称巾帼公司)老公单桂坤策划推广辣椒种植项目,因无恒科药业公章,宗勇授意刘于锌私刻印章,用于签署《辣椒种植协议》。
2013年3月13日:刘于锌与蒲绪萍合作破裂后,向怀远县工业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控告自己私刻公章,宣称“经宗勇同意”。
2017年5月:宗勇以妻子张勤名义起诉恒科药业及巾帼公司、刘于锌两被告,起诉被告与张勤的所谓辣椒种植合同纠纷案[(2017)皖0321民初2793号]。判决驳回张勤(宗勇)的诉讼请求后,宗勇上诉到蚌埠市中级法院,该院法官张青以事实不清,发回怀远县法院重审。
怀远县法院重审法官杨万易判决恒科药业承担连带赔偿张勤(宗勇)种植辣椒损失1985000元,加上利息共计为303万多元。
2020年4月:怀远县法院法官杨万易依据宗勇等人伪造的37份《辣椒种植协议》判决恒科药业连带赔偿,随后强制执行查封公司房产及土地,价值超1500万元。
2024年8月28日,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梁标律师到安徽怀远县法院调查案件档案材料证明本案存在私刻公章,伪造假证,事实清楚。
根据怀远县法院2024年10月8日《答复书 怀法信(2024)18号》建议薛明可向私刻恒科药业印章的当事人刘于锌“要求依法赔偿损失,也可以就刘于锌私刻公章的行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1.私刻公章的铁证
刘于锌自认伪造:2013年10月,刘于锌为掩盖罪行,请求恒科药业法定代表人薛明签署一份“承包证明”,但薛明未察觉文件内容虚假即签字盖章。
协议时间倒签:关键证据《辣椒种植协议》签署日期为2012年2月28日,但恒科药业营业执照已于2012年1月10日过期,协议加盖的公章系刘于锌私刻。
2.法官张青的“司法指导”
发回重审的“玄机”:2018年3月20日,蚌埠中院二审法官张青以“需查明政府领导签字仪式”为由发回重审,并在书面意见中指示:“刘于锌持有恒科药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构成表见代理。”
经调查,2017年初,蒲绪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地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作为法律顾问的宗勇法官,当其得知刘于锌曾经承包恒科药业,决定伪造恒科药业印章,制造所谓“表见代理”的切入点后,宗勇亲自出面以其老婆张勤为原告,提起本案的虚假诉讼。
在蚌埠中院张青法官的具体指导下,怀远法院无视本案的主要证据全部是伪造的情况下,怀远法院作出(2018)皖0321民初5545号枉法裁判,判决恒科药业与巾帼公司连带给付张勤(宗勇) 1985000元的辣椒补偿款。
盖章造假:宗勇伪造的《土地流转协议》需褚集乡三湖村村委会盖章,但时任村主任叶建彬证实:“宗勇的种植基地从未与村委会签过协议,文件系伪造。”
农户证词矛盾:30余名种植户均表示“从未听说过恒科药业”,实际收购方为巾帼公司,与协议内容严重不符。
梁标律师认为《辣椒种植协议书》不是买卖辣椒合同,原告涉嫌虚假诉讼属于犯罪行为,不是“表见代理”,原重审法院不裁定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属程序严重违法,特别是杨万易枉法不根据原告提供证据认定《张勤被拉走辣椒》事实,涉嫌构成枉法裁判。
1.公安机关不作为恒科药业曾就宗勇等人通过伪造恒科药业印章,伪造证据,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于2018年10月8日,2019年3月5日、6月20日先后三次到怀远县公安局报案均以“需民事终结”为由拖延立案。
2019年9月22日,蚌埠市公安局以“同一事项已由检察院受理”为由终止复核。
2.法院审查缺位怀远县法院重审时无视关键矛盾:刘于锌提供的《辣椒种植协议》中,恒科药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日期(2013年1月)晚于协议时间(2012年2月),明显造假。
蚌埠中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导致恒科药业被强制执行3039757.68元,生产线全面停工。
3.检察监督滞后安徽省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抗诉,未启动对宗勇、张青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枉法裁判罪的调查。
经济损失超2500万元:因账户被查封、诉讼缠身,恒科药业被迫停产,上下游供应链断裂,员工工资拖欠,品牌价值归零。
司法成本转嫁:企业为自证清白,已花大笔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等,但至今未获任何司法救济。
薛明的控诉:“我们依法纳税,却因司法腐败被逼到绝境。当时公司厂房被查封,员工连工资都发不出,这究竟是法治的胜利还是溃败?”
宗勇利用前法官身份,主导伪造证据、指导诉讼策略;张青通过书面函件“教唆”造假,杨万易明知证据虚假仍枉法裁判。
梁标律师指出:此案符合《刑法》第280条(伪造公司印章罪)、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第399条(枉法裁判罪)要件,涉案人员应从重处罚。“此案暴露司法系统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若不严惩,将彻底摧毁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政经观察人士郑林活认为,导致司法救济机制失灵的是公安、检察院、法院三部门相互推诿,形成“法官造假—公安不立—法院枉判”的恶性循环。
——独家专访恒科药业董事长薛明
大湾区时报首席记者郑科授
广西北流市现场报道
【引子:锈迹生产线旁的控诉】
在广西恒科药业有限公司锈迹斑斑的生产车间里,董事长薛明站在“诚信纳税,守法经营”的标语下,向《大湾区时报》记者展示了一份盖有伪造公章的《辣椒种植协议》。这份材料,曾让这家年纳税超千万的制药企业成为“辣椒种植”合同纠纷案的被告,被法院判决连带赔偿1985000元辣椒补偿款并被执行303万元,生产线全面瘫痪。
“法官明知是伪造公章仍枉法裁判,司法系统集体失守,我们的企业成了牺牲品。”薛明的声音混杂着车间铁锈的刺耳声响,撕开了一场跨越八年的司法腐败黑幕。
【对话实录:从承包纠纷到司法绞杀】
郑科授(以下简称“郑”):薛董事长,您能先回顾一下案件的核心争议吗?
薛明(以下简称“薛”):(苦笑)争议?根本不是争议,是赤裸裸的陷害!2009年9月李庆义、刘于锌承包我公司车间时,合同白纸黑字写着“用章必须经我审核”。想不到刘于锌2010年8月退出后,竟和法官宗勇勾结,私刻公章签虚假“辣椒种植”协议,2017年5月宗勇利用这些假证据把我公司告上法院。最荒唐的是,发回重审法院明知是伪造公章签虚假协议,仍判我公司连带赔钱!
郑:您提到刘于锌和宗勇勾结伪造公章,是否有证据证明?
薛:铁证如山!刘于锌亲口承认私刻公章:“因我与蒲绪萍合作时产生矛盾,于2013年3月13日我以我私刻恒科药业印章的违法行为控告到怀远县工业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经过民警询问,我如实回答了我私刻公章的事实,并且这个恒科药业的假公章也是宗勇等人在一起商量后私刻的。
后来我为了证明我曾经在 2009年9月承包过恒科药业,就到恒科药业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明,让他帮开一张证明,作为我曾经承包过恒科药业的事实。该份证明由我写好并打印出来,叫薛明签名盖章。其实我开这张证明的目的是想推脱我没有私刻印章犯罪,没有其它任何关系。”
郑:蚌埠中院法官张青在此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薛:张青是这场悲剧的“导演”!2018年二审时,张青以“需查政府签字仪式”为由发回重审,却在书面意见里指示“刘于锌持有恒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构成表见代理”。后来我们委托律师调查发现,张青根本没有“营业执照”核实:事实上当时营业执照于2012年1月就过期了(且其连复印件都没有),但“辣椒种植”协议签署日期却是2012年2月!当时我们都没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后被工商局收回,这明显是张青法官指导伪造证据!
郑:企业因此遭受多大损失?
薛:直接经济损失超300万元,但算上停产、供应链断裂、员工欠薪,整体损失超过2500万元!当时公司全部账户和厂房被查封,连员工工资都发不出。(指向车间)这条价值千万的生产线,三年前还能日产30万片药,现在只剩废铁。
【追问:司法腐败的三重真相】
郑:公安机关为何多次不立案?
薛:怀远县公安局三次以“需民事终结”为由拖延,2019年蚌埠市公安局干脆说“检察院已受理”。可直到今天,检方都没提起公诉!更讽刺的是,蒲绪萍(巾帼公司法定代表人)因非法集资被判刑,她的公司资金链断裂后,竟被宗勇和单桂坤(蒲绪萍老公)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把债务转嫁给恒科药业!
郑:法学界对案件有何评价?
薛: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看了卷宗后直摇头:“法官勾结代理人法官伪造证据,比普通犯罪更恶劣,这是对法治的系统性破坏!”但至今没人被追责——法官宗勇退休了,法官张青还在审案,杨万易法官甚至升迁了!
郑:您对司法机关有何诉求?
薛:我要的不是赔偿,是真相!必须彻查宗勇、张青、杨万易等法官涉嫌的伪造印章罪、枉法裁判罪,给企业一个公道。否则,所有企业都会遭遇陷害中——法官可以随便伪造证据,企业只能当冤大头!
离开恒科药业时,夕阳将“诚信纳税”的金字招牌照得发光。薛明站在厂区门口,突然转身问道:“郑记者,你说如果法官明知是伪造公章签订虚假协议都能判决赔偿,老百姓还能信谁?”
这个问题,或许比任何判决书都更值得深思。
【案件核心:从承包纠纷到虚假诉讼】
2009年9月29日,安徽人李庆义、刘于锌与广西恒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科药业”)签订《药品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合同书》,承包公司提取、固体车间。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如需使用甲方公章,须经法定代表人薛明审核”。然而,2010年8月1日刘于锌主动退出承包后,竟与退休法官宗勇合谋,私刻恒科药业印章,签订虚假“辣椒种植协议”,法官张青“指导”伪造证据,开启了一场跨越八年的虚假诉讼。
2025年6月3日,恒科药业董事长薛明在接受《大湾区时报》采访时称,按照原签订的《合同书》,药厂承包期间,恒科药业的印章是由恒科药业的法定代表人保管,承包人无权持有公司印章;如因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公章,须经法定代表人审核才能用章。“刘于锌后来也在法庭上承认私刻公章一事,已经构成了犯罪。”
关键时间线:
2012年初:刘于锌与宗勇、蒲绪萍(安徽巾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下简称巾帼公司)老公单桂坤策划推广辣椒种植项目,因无恒科药业公章,宗勇授意刘于锌私刻印章,用于签署《辣椒种植协议》。
2013年3月13日:刘于锌与蒲绪萍合作破裂后,向怀远县工业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控告自己私刻公章,宣称“经宗勇同意”。
2017年5月:宗勇以妻子张勤名义起诉恒科药业及巾帼公司、刘于锌两被告,起诉被告与张勤的所谓辣椒种植合同纠纷案[(2017)皖0321民初2793号]。判决驳回张勤(宗勇)的诉讼请求后,宗勇上诉到蚌埠市中级法院,该院法官张青以事实不清,发回怀远县法院重审。
怀远县法院重审法官杨万易判决恒科药业承担连带赔偿张勤(宗勇)种植辣椒损失1985000元,加上利息共计为303万多元。
薛明称恒科药业是制药企业,从未从事过蔬菜种植业务,更没有委托任何人签订过《辣椒种植协议书》,恒科药业也从未使用过辣椒作为制药原材料。
2020年4月:怀远县法院法官杨万易依据宗勇等人伪造的37份《辣椒种植协议》判决恒科药业连带赔偿,随后强制执行查封公司房产及土地,价值超1500万元。
2024年8月28日,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梁标律师到安徽怀远县法院调查案件档案材料证明本案存在私刻公章,伪造假证,事实清楚。
根据怀远县法院2024年10月8日《答复书 怀法信(2024)18号》建议薛明可向私刻恒科药业印章的当事人刘于锌“要求依法赔偿损失,也可以就刘于锌私刻公章的行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铁证如山:伪造公章与法官“操盘”】
1.私刻公章的铁证
刘于锌自认伪造:2013年10月,刘于锌为掩盖罪行,请求恒科药业法定代表人薛明签署一份“承包证明”,但薛明未察觉文件内容虚假即签字盖章。
协议时间倒签:关键证据《辣椒种植协议》签署日期为2012年2月28日,但恒科药业营业执照已于2012年1月10日过期,协议加盖的公章系刘于锌私刻。
2.法官张青的“司法指导”
发回重审的“玄机”:2018年3月20日,蚌埠中院二审法官张青以“需查明政府领导签字仪式”为由发回重审,并在书面意见中指示:“刘于锌持有恒科药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构成表见代理。”
经调查,2017年初,蒲绪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地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作为法律顾问的宗勇法官,当其得知刘于锌曾经承包恒科药业,决定伪造恒科药业印章,制造所谓“表见代理”的切入点后,宗勇亲自出面以其老婆张勤为原告,提起本案的虚假诉讼。
伪造证据链:2018年8月8日,此案发回重审后,重审法官杨万易采纳宗勇提交37份伪造的《辣椒种植协议》,其中23份由刘于锌私盖恒科药业公章,14份由单桂坤冒签蒲绪萍名字。
在蚌埠中院张青法官的具体指导下,怀远法院无视本案的主要证据全部是伪造的情况下,怀远法院作出(2018)皖0321民初5545号枉法裁判,判决恒科药业与巾帼公司连带给付张勤(宗勇) 1985000元的辣椒补偿款。
3.基层治理失守村委会
盖章造假:宗勇伪造的《土地流转协议》需褚集乡三湖村村委会盖章,但时任村主任叶建彬证实:“宗勇的种植基地从未与村委会签过协议,文件系伪造。”
农户证词矛盾:30余名种植户均表示“从未听说过恒科药业”,实际收购方为巾帼公司,与协议内容严重不符。
梁标律师认为《辣椒种植协议书》不是买卖辣椒合同,原告涉嫌虚假诉讼属于犯罪行为,不是“表见代理”,原重审法院不裁定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属程序严重违法,特别是杨万易枉法不根据原告提供证据认定《张勤被拉走辣椒》事实,涉嫌构成枉法裁判。
【司法腐败:三重程序违法】
1.公安机关不作为恒科药业曾就宗勇等人通过伪造恒科药业印章,伪造证据,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于2018年10月8日,2019年3月5日、6月20日先后三次到怀远县公安局报案均以“需民事终结”为由拖延立案。
2019年9月22日,蚌埠市公安局以“同一事项已由检察院受理”为由终止复核。
2.法院审查缺位怀远县法院重审时无视关键矛盾:刘于锌提供的《辣椒种植协议》中,恒科药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日期(2013年1月)晚于协议时间(2012年2月),明显造假。
蚌埠中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导致恒科药业被强制执行3039757.68元,生产线全面停工。
薛明觉得很困惑:“一个明显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假诉讼甚至诈骗犯罪嫌疑人宗勇、刘于锌和单桂坤等人非但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反而在张青法官的教导和支持下,通过此起虚假诉讼侵吞了恒科药业300多万元的合法财产。”
3.检察监督滞后安徽省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抗诉,未启动对宗勇、张青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枉法裁判罪的调查。
【企业劫难:纳税大户濒临破产】
经济损失超2500万元:因账户被查封、诉讼缠身,恒科药业被迫停产,上下游供应链断裂,员工工资拖欠,品牌价值归零。
司法成本转嫁:企业为自证清白,已花大笔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等,但至今未获任何司法救济。
薛明的控诉:“我们依法纳税,却因司法腐败被逼到绝境。当时公司厂房被查封,员工连工资都发不出,这究竟是法治的胜利还是溃败?”
【制度拷问:谁在纵容司法腐败?】
宗勇利用前法官身份,主导伪造证据、指导诉讼策略;张青通过书面函件“教唆”造假,杨万易明知证据虚假仍枉法裁判。
梁标律师指出:此案符合《刑法》第280条(伪造公司印章罪)、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第399条(枉法裁判罪)要件,涉案人员应从重处罚。“此案暴露司法系统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若不严惩,将彻底摧毁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政经观察人士郑林活认为,导致司法救济机制失灵的是公安、检察院、法院三部门相互推诿,形成“法官造假—公安不立—法院枉判”的恶性循环。
司法腐败绞杀下的企业绝境与法治之问?
——独家专访恒科药业董事长薛明
大湾区时报首席记者郑科授
广西北流市现场报道
【引子:锈迹生产线旁的控诉】
在广西恒科药业有限公司锈迹斑斑的生产车间里,董事长薛明站在“诚信纳税,守法经营”的标语下,向《大湾区时报》记者展示了一份盖有伪造公章的《辣椒种植协议》。这份材料,曾让这家年纳税超千万的制药企业成为“辣椒种植”合同纠纷案的被告,被法院判决连带赔偿1985000元辣椒补偿款并被执行303万元,生产线全面瘫痪。
“法官明知是伪造公章仍枉法裁判,司法系统集体失守,我们的企业成了牺牲品。”薛明的声音混杂着车间铁锈的刺耳声响,撕开了一场跨越八年的司法腐败黑幕。
【对话实录:从承包纠纷到司法绞杀】
郑科授(以下简称“郑”):薛董事长,您能先回顾一下案件的核心争议吗?
薛明(以下简称“薛”):(苦笑)争议?根本不是争议,是赤裸裸的陷害!2009年9月李庆义、刘于锌承包我公司车间时,合同白纸黑字写着“用章必须经我审核”。想不到刘于锌2010年8月退出后,竟和法官宗勇勾结,私刻公章签虚假“辣椒种植”协议,2017年5月宗勇利用这些假证据把我公司告上法院。最荒唐的是,发回重审法院明知是伪造公章签虚假协议,仍判我公司连带赔钱!
郑:您提到刘于锌和宗勇勾结伪造公章,是否有证据证明?
薛:铁证如山!刘于锌亲口承认私刻公章:“因我与蒲绪萍合作时产生矛盾,于2013年3月13日我以我私刻恒科药业印章的违法行为控告到怀远县工业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经过民警询问,我如实回答了我私刻公章的事实,并且这个恒科药业的假公章也是宗勇等人在一起商量后私刻的。
后来我为了证明我曾经在 2009年9月承包过恒科药业,就到恒科药业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明,让他帮开一张证明,作为我曾经承包过恒科药业的事实。该份证明由我写好并打印出来,叫薛明签名盖章。其实我开这张证明的目的是想推脱我没有私刻印章犯罪,没有其它任何关系。”
郑:蚌埠中院法官张青在此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薛:张青是这场悲剧的“导演”!2018年二审时,张青以“需查政府签字仪式”为由发回重审,却在书面意见里指示“刘于锌持有恒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构成表见代理”。后来我们委托律师调查发现,张青根本没有“营业执照”核实:事实上当时营业执照于2012年1月就过期了(且其连复印件都没有),但“辣椒种植”协议签署日期却是2012年2月!当时我们都没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后被工商局收回,这明显是张青法官指导伪造证据!
郑:企业因此遭受多大损失?
薛:直接经济损失超300万元,但算上停产、供应链断裂、员工欠薪,整体损失超过2500万元!当时公司全部账户和厂房被查封,连员工工资都发不出。(指向车间)这条价值千万的生产线,三年前还能日产30万片药,现在只剩废铁。
【追问:司法腐败的三重真相】
郑:公安机关为何多次不立案?
薛:怀远县公安局三次以“需民事终结”为由拖延,2019年蚌埠市公安局干脆说“检察院已受理”。可直到今天,检方都没提起公诉!更讽刺的是,蒲绪萍(巾帼公司法定代表人)因非法集资被判刑,她的公司资金链断裂后,竟被宗勇和单桂坤(蒲绪萍老公)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把债务转嫁给恒科药业!
郑:法学界对案件有何评价?
薛: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看了卷宗后直摇头:“法官勾结代理人法官伪造证据,比普通犯罪更恶劣,这是对法治的系统性破坏!”但至今没人被追责——法官宗勇退休了,法官张青还在审案,杨万易法官甚至升迁了!
郑:您对司法机关有何诉求?
薛:我要的不是赔偿,是真相!必须彻查宗勇、张青、杨万易等法官涉嫌的伪造印章罪、枉法裁判罪,给企业一个公道。否则,所有企业都会遭遇陷害中——法官可以随便伪造证据,企业只能当冤大头!
离开恒科药业时,夕阳将“诚信纳税”的金字招牌照得发光。薛明站在厂区门口,突然转身问道:“郑记者,你说如果法官明知是伪造公章签订虚假协议都能判决赔偿,老百姓还能信谁?”
这个问题,或许比任何判决书都更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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