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调查|雷州:一桩土地交易“诈骗案”背后的土地迷局
2025-05-26 20:43:14
来源:湾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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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派记者吴冠阳 发自广东雷州
2024年1月4日,广东雷州市杨家镇调安村村长吴斌向警方报案称,雷州商人林文典、陈鹏以虚假土地转让协议诈骗其父(已故村长吴永文)28万元。这场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却牵扯出跨越20年的土地权属争议、政策漏洞与公权力信任危机。雷州市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两次驳回报案,而举报人则抛出多份政府文件、审计报告及录音证据,直指办案机关“不作为”“护短”。这场拉锯战背后,暴露出基层治理中的深层矛盾。

核心争议:土地权属究竟归谁?
1. 交易背后的“以地抵债”政策
据举报材料,2002年11月3日,林文典、陈鹏以28万元将雷州市工业大道12号小区内7亩商住地转让给调安经济合作社(吴永文),声称该地系政府以“以地换路”政策抵偿其工程款。调安经济合作社随后多次向雷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未果。
2024年8月20日,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吴斌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的报告》(雷自然资[2024]999号)明确指出:涉事7亩土地实为雷州市附城镇英山南村集体农用地,2012年12月3日被政府征收为教育用地。
2013年1月1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雷州市2011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3)11号)批准将雷州市附城镇山柑村委会和徐马村委会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共计13.3398公顷(200.097亩)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关于雷州市2011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库的通知》(雷国土资函(2013)423号),雷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3年9月3日将上述13.3398公顷(200.097亩)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库,市政府于2013年12月11日同意将该地划拨给雷州市第一中学作为教育用地使用。

由于林文典等人未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履行征地、报批手续,无权处置该地块。“林文典虚构该地为其土地,从而骗取巨额资金的行为已经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吴斌如是说。
2025年5月26日,吴斌在接受大湾区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林文典、陈鹏所谓的《关于要求以地偿还投资工程款的请示》系林文典书写:无职能部门领导签名、印章存疑、缺乏征地审批流程(没有申请书→市长会议纪要→政府批文→出让合同)。证明该请示系林文典本人伪造。

2. “以地换路”政策的时空错位
雷州市政府1994年启动“以地换路”政策,允许承包商凭政府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抵偿工程款。但根据自然资源部2004年71号文,2004年8月31日后禁止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林文典等人交易发生在2002年,虽在政策窗口期内,却因未完成法定程序,致使无法通过办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3. 关键证据的矛盾点
审计报告:雷州市审计局2007年文件显示,林文典应获工程款已通过13宗土地(698亩)抵偿完毕,涉事7亩地不在其中。
雷州市自然资源局称,根据现有材料,工业大道12号小区7亩土地位于现雷州市第一中学教育用地范围内,明确地理位置并不在经审计确认指挥部以地抵偿工程款的13宗面积698.0419亩土地范围内,但无法确定是否在1400亩抵押物范围内。
征收文件:2012年雷州市政府征收工业大道12号小区土地时,明确包含涉事7亩地块,且2013年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给雷州一中。
雷州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称,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之规定,2004年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故雷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不能给吴斌办理土地登记。
录音证据:举报人提供的与黄海线公路指挥部原领导庄悦民的通话录音中,对方证实“从未抵偿过工业大道12号小区7亩地”给任何个人和单位。由于林文典伪造请示及没有该7亩商住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交给举报人,造成举报人父亲多年申请登记土地相关手续均未成功。

公权争议:警方为何“不予立案”?
1. 公安机关的认定逻辑
雷州市公安局两次审查认为:林文典、陈鹏与吴永文之间的交易系“经济纠纷”,无证据证明存在虚构事实或非法占有目的。涉事土地权属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
2. 举报人的指控:程序违法与权力干预
吴斌质疑办案机关存在“三宗罪”:
证据选择性调查:对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权属证明、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公安机关未予采信,反而要求举报人“自行协商”。
办案人员涉嫌渎职:附城派出所所长卓伯学等人被指“偏听偏信”,甚至暗示“只要地属工业大道12号小区就归林文典”;法制部门对呈请立案的材料把关不严,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业务不熟,或是否存在有人干预办案的行为。
保护伞嫌疑:举报人列举林文典利用“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进行活动,质疑其涉嫌通过贿赂逃避刑事追责。
3. 检察监督的尴尬
举报人2025年4月29日向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立案监督,但未获回应。

社会隐喻:基层治理的信任危机
1. 政策执行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地换路”政策因缺乏规范操作埋下隐患。雷州市政府1990年代以土地抵债的模式,导致大量权属不清的土地纠纷,而2004年后的政策收紧使此类交易彻底“失效”。
2. 权力与资本的复杂纠葛
吴斌对于此案中涉嫌诈骗犯罪的林文典作为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商人,其通过伪造文件获取土地交易的背后,是否涉及政商利益输送?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在信访答复中称“建议走法律途径”,却未对林文典等人未批先卖行为立案调查,引发公众对选择性执法的猜测。
3. 百姓维权困境
吴斌从2002年交易至今,辗转信访、公安、检察部门近22年,仍未能追回损失。2025年4月30日,向雷州公安局法制部门提交最新证据,要求重新立案,但该部门至今未见回应,其遭遇折射出基层民众面对复杂法律程序与权力壁垒时的无力感。

记者手记: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
法律与政策的边界:若“以地换路”政策下的交易因程序瑕疵无效,政府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信力修复:公安机关“经济纠纷刑事化”的审慎是否合理?如何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
土地管理漏洞:集体土地被私自转让十余年未被发现,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失职?
这场持续22年的土地纠纷,早已超越个案范畴,成为观察基层治理、司法公正与政策连续性的标本。当28万元诈骗指控遭遇20年土地权属迷局,公众期待的不只是个案的真相,更是对权力运行、法律底线的系统性审视。吴斌2025年4月26日向广东省公安厅提交信访终结复查材料,至今没回应,这场关乎公平与正义的拉锯战仍在继续。

法律小贴士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需要满足以下四大构成要素: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明确意图,换言之,其实质上对他人财物有据为己有的主观意愿。
2.行为人实行了足以使受害者产生误解的欺诈行为,此种欺诈行为既可涵盖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非法手段。
3.被害者因受行为人的欺诈,在判断和决策方面发生了错误,由此误入歧途。
4.被害者在基于上文所述的错误认识基础之上,采取了处置自身财产的行为,例如将私人财产实际交付于行为人或自愿抛弃相应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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