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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疑云:一纸协议牵出司法乱象 谁在践踏法律红线?

2025-04-22 16:35:45 来源:湾新社 作者: 阅读:

      一份疑点百出的《协议书》,一场主体错位的诉讼,一份突破合同边界的判决 ……近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件,颠覆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基本认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深切关注。原告九龙 公司,既非合同签署方,也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却通过法院的判决“空手套白 狼”,强行取得土地及地上房屋;而被告得利旭公司,则因法院对合同相对性原 则的忽视,无辜地背负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在这起案件里,原被告均非合同当 事人却深陷其中 ,合同相对性原则被肆意突破 ,整个审判过程疑云密布。

       本报记者经过深入而详尽的调查,逐步揭开了这起“离奇胜诉”案件背后的 司法谜团。



主体资格“无中生有” :九龙公司原告身份之谜

      在这起案件里,《协议书》的甲方虽赫然列有九龙公司之名,但从合同成立    所必需的关键形式要件来审视,却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漏洞与瑕疵。依据原《合    同法》第三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合同的成立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方才生效。  然而,细观案涉《协议书》,其上却未见九龙公司的任何公章印记,而签字人陈    启铭,既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无任何有效的授权文件以证明其有权代表公    司签署该协议。令人匪夷所思的是 ,其签字竟被法院轻率地认定为“代表公司” 的行为。
      更为蹊跷的是 ,九龙公司在二审阶段提交的 2018 年 5 月 18 日公证的《合  伙人决议》 ,不仅未能为其原告身份增添丝毫合法性 ,反而进一步揭露了真相。 该决议明确展示了九龙公司的印章式样 ,从而从侧面证实了九龙公司确实未在   《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事实,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严重缺失。在此情形下,九 龙公司显然难以被合法地认定为该协议的当事人,其原告身份无疑成为了悬而未 决的谜团。



      人们不禁要问,一家在合同形式要件上与协议毫无关联的公司,究竟是如 何获得原告身份的?这背后是不是隐藏着一些不为人知的内幕?这一问题不仅   对案件能否公正裁决至关重要,更关乎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迫切需要相关部 门给出一个合理、清晰的解释。

      除了合同签署环节问题频出,付款环节同样存在诸多疑点,进一步削弱了 九龙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依据。黄得全收款明细显示,有多笔汇款被九龙公司 声称用于代付土地款,然而,实际付款人却为杨约瑟、陈玲玲等三个自然人,且 有笔汇款备注明确标注为“还款”,这与合同款项的性质明显不符。更令人费解 的是 ,法院竟将这种还款行为“嫁接”为九龙公司的履约行为 ,而在此过程中, 却未见任何转账凭证或授权证明来支持这一认定。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 院如此草率地认定九龙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无疑为九龙公司的原告身份之谜增 添了一层神秘色彩,这是对司法公正性的严重损害,也让人不禁质疑其背后的动 机与逻辑。



合同关系错乱:得利旭公司被无辜牵连

      在这起备受争议的案件中,《协议书》所呈现出的合同关系混乱不堪,得利  旭公司更是在这场纷争中无辜“背锅”,深陷困境。从《协议书》的履行实际状  况来看,将九龙公司列为甲方实在是名不副实。在盖章环节,九龙公司未在协议  上加盖公章,缺少了合同生效的重要标识;签字方面,既无法定代表人到场签字,也没有授权代表进行签署 ,使得协议缺少代表公司意志的关键环节;付款层面, 九龙公司拿不出任何有力证据来支撑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种种迹象表 明,九龙公司与这份《协议书》的关联性显得极为薄弱,几乎可以认定其并未真 正参与到协议的履行当中。
 
      再看协议乙方,《协议书》上明确写着“深圳市得利旭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论是公司名称,还是经营范围,都与被告得利旭公司截然不同。然而,令人意  想不到的是,法院却强行认定二者 “系同一主体”。依据《民法典》第 465 条  规定,合同仅对签字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法院却将并非签约方的得利旭公  司强行拉入诉讼,使得得利旭公司在这场诉讼中,本应享有的抗辩权被变相剥夺, 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事实上 ,2015 年 9 月 15 日 ,得利旭公司与九龙公司之   间并未真正签订过任何合法有效的《协议书》。九龙公司与本案缺乏直接利害关  系,本就不具备起诉资格。但原审法院却错误地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这  一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令人匪夷所思。

      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仅有一份且由九龙公司单方持有,协商过程竟无任何 书面记录可循,其真实性因此大打折扣,也进一步加深了案件的疑云。一位不愿 署名的商事法律专家直击要害:“法院混淆合同主体的行为,无疑是在纵容‘随 便列名、随意告人’的滥诉行径,这对市场交易安全造成了严重破坏。在商业活 动中,合同是保障交易秩序和各方权益的基石,如此随意的司法判定,会让市场 主体对司法公正产生信任危机 ,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得利旭公司 在这场混乱的合同关系和错误的司法认定中,成了无辜的受害者,而这一案件也 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和市场交易秩序的深刻反思。

判决与约定相悖:土地争议竟致房屋被兼吞

      本案诉争土地上建有三层楼房 ,面积达 1500 平米 ,共 41 间房屋。但《协  议书》明确约定,九龙公司转让的标的物仅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使用权,对于房屋的现状、租赁情况未作任何梳理与确认,更未提及房屋的交接事宜。这一 约定清晰地表明 ,九龙公司回购的标的物中并不包含这些房屋。
 
       从转让款的定价角度来看,九龙公司名下的土地总面积中,本案诉争的土地 面积占比仅为 28.16%。而《协议书》第三条明确约定,相对方所得的转让款占 全部转让款 4450 万元的 28.16% ,这一比例与诉争土地面积在九龙公司名下土 地总面积中的占比完全一致。这足以说明,回购款仅仅是针对土地进行定价,并 未包含任何房屋的价格。

      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原审法院却做出了与约定截然相反的判决。法院判令  得利旭公司将房屋随土地一并返还给九龙公司,并支付相应的占用费用。这一判  决实质上变相地将房屋“零成本”地处分给了九龙公司 ,严重违背了《协议书》 中的明确约定。

      “法院把没约定的房屋判给对方,我们数千万元投资血本无归!”得利旭公  司的负责人悲愤地控诉道。这一判决不仅严重损害了得利旭公司的合法权益,更  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质疑与不满。在法治社会中,法院的判决本应基于事实和  法律,严守合同约定的边界,如今这样的判决结果,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证据疑云重重:《协议书》真实性与鉴定程序受质疑

      审视《协议书》文本,其存在诸多令人蹊跷之处。依据原《合同法》第十二 条之规定 ,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明确包含标的物的具体描述、履行期限、地点、 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然而 ,该《协议书》却显著缺失这些必备信息, 严重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九龙公司提交的香港《授权书》未经公证认证,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涉外证据的相关规定 ,但令人费解的是 ,该证据竟被法院直接采信。

      在签署程序上,正常的商业交易中,合同双方通常会各执一份合同文本,且  协商过程往往会留下书面记录作为凭证。然而,本案中的《协议书》却仅有一份,且被九龙公司单方面掌控,整个协商过程也未见任何书面证据,这种异常情况无 疑加剧了对《协议书》真实性的深切怀疑。
 
      九龙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同样令人质疑。其提起诉讼时,故意排除了合 同明确列明的当事人锦龙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得利旭日投资担保 有限公司,而实际签约方锦龙塑胶公司也未被依法追加为当事人,导致案件的关 键事实无法得到有效查清。九龙公司仅将得利旭公司列为被告,此举存在明显捏 造当事人身份、混淆视听、误导司法审判的嫌疑。

      付款环节更是漏洞百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 ,甲方应负责付款,但实际 付款人却是杨约瑟、陈玲玲、陈启铭三人。九龙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三 人系代甲方付款,且陈玲玲的汇款单上明确注明为“还款”,这与协议约定的付 款性质完全不符 ,足以证明九龙公司在付款人身份上存在捏造行为。

      在签名鉴定这一关键环节,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的操作存在明显的违规。该 鉴定所提前进行采样,且未能在法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这些程序上的瑕疵严 重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令人遗憾的是,原审法院却对这一存在诸 多疑点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拒绝了重新鉴定的申请,这直接导致案件事实认 定出现错误 ,使得整个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司法天窗大开:审判公正性遭重创

       在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中,原审法院的一系列裁决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 使审判公正性遭受了前所未有的重创,如同司法大厦出现了难以修补的“天窗”, 让公平正义之光难以穿透。

      原审法院在认定黄得全行为的职务性质时 ,出现了严重的偏差。在黄得全未 明确表示代表公司开展民事活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凭主观臆断,便将其行为 推定为职务行为,并强行要求得利旭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非认定黄得全为 “深圳市得利旭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这一做法完全违背了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使得得利旭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无端 侵害 ,公司在毫无过错的情况下 ,被迫卷入这场本不应属于自己的纠纷之中。
 
      在诉讼程序方面,原审法院同样犯下了不可忽视的错误。锦龙塑胶公司与本 案关系紧密 ,本应作为必要当事人参与诉讼 ,以便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然而,原审法院却未依法追加该公司,导致案件关键环节缺失,事实难以完全厘 清。此外,对于九龙公司提交的来自香港地区的股东《授权书》,原审法院明知 按照相关规定,境外形成的证据需办理公证认证转递手续后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 用,却仍然未履行这些必要程序,直接采信该证据。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的 公信力和权威性 ,也让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产生了质疑。

      原审法院对陈启铭付款行为的认定,更是偏离了事实和法律的轨道。陈启铭 作为锦龙塑胶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其付款行为性质复杂多样,其中包含往来 款和还款,与《协议书》中约定的买地款性质明显不符。但原审法院却无视这些 关键事实,错误地将陈启铭的付款行为认定为九龙公司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这一 错误认定直接导致了判决结果的错误 ,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

      尤为严重的是,九龙公司提交的 2015 年股东《授权书》形成于香港地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该证据必  须办理公证认证转递手续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原审法院却违法采信这份未经  公证认证的境外证据 ,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也极大地损害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得整个审判过程沦为一场违背司法公  正原则的闹剧。

      这起案件中 ,原审法院的种种错误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让法律的天平发生了严重倾斜。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 旦出现这样的“天窗”,将会对社会秩序和公众信任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相关 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彻查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 修补司法 “天窗” ,让公平正义得以重新彰显 ,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备受瞩目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从案件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来看,包括  合同主体认定、合同关系判断、判决内容的合理性、证据的采信标准以及法律的  正确适用等方面,均暴露出一系列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犹如一颗颗毒瘤,侵蚀着  司法公正的根基。九龙公司不具备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却引发了这场诉讼,得  利旭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严重损害。目前,得利旭公司已依据《民事诉讼法》 提出申诉 ,迫切恳请再审能够纠正原审错误。

       本报将秉持媒体的社会责任,持续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对案件的每一个重   要节点都给予高度的关注与报道。司法公正 ,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  也是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保障。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坚守公正底线, 严格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深入调查案件事实 ,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本报评论员: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一份判决公然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无视基本证据规则,其危害已远超个案本身——它  动摇的是市场主体对法律的信赖,侵蚀的是营商环境的核心根基。纠  错,不仅是给受害者一个交代,更是对法治尊严的捍卫。法律的红线, 不容任何力量践踏;司法的公信,必须用每一个经得起检验的判决来  筑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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