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请求彻查真相,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家又因何事入狱?
2025-04-16 17:28:52
来源:湾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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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现任惠东天麒制鞋有限公司(下称:惠东天麒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恒有置业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下称:恒有置业)法定代表人马小文,民营企业家,曾任汕尾市政协委员(其父马基胜东江纵队队员、抗美援朝老兵、离休老干部)向本报再三递送本人案件,关于深汕特别合作区公检法内不法官员制造冤假错案、致其蒙受不白之冤的不幸遭遇。

本报不是法律机关,特派记者亦非受委托的法律工作者,无权查阅在案档案,无法为马小文平反昭雪。但媒体负有伸张公平正义的义务与责任,只能依据马小文提供的已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将案件真相公诸于众。在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律不再是不法官员随意玩弄的如意棒。

1、合作区公检法认定马小文的罪名:寻衅滋事罪,定刑一年。报案人:天恒纸盒厂长肖某艳(老板罗某标)。定罪依据:认定马小文带人损毁天恒纸盒厂新建厂房9台玻璃窗、11台抽风机,殴打聘用厂长肖某艳轻微伤 [见:深圳深汕特別合作区人民检察院、深圳深汕检刑诉(2021)52号《起诉书》;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

2、从时间节点,看办案程序违法。
发案时间:2014年3月28日下午3时左右。发案地点:鹅埠镇西湖工业区(俗称伯公坳)。接警单位:鹅埠派出所。
被逮捕时间:2021年8月26日。办案单位:深汕分局刑警大队。
判决时间:2022年5月28日。
从发案到判决,历时8年2个月。有两个事实证实合作区公检法不法官员办案程序违法。

其一、据《判决书》第5页:本案发案,是以民事纠纷立案,有2014年4月29日鹅埠派出所的《询问笔录》;2014年8月5日、2020年12月1日,鹅埠派出所和鹅埠司法所分别两次民事调解为证。据马小文口述,民事调解以赔偿肖某艳的“医疗费”为主题,马小文以对“天恒纸盒厂出现损物、打人一事”毫不知情,自己没有动手损物、打人等事实为据予以拒绝。
马小文最终愿意以办案人员意见,以人道主义的名义资助肖某艳的药费而不是赔偿的名义。但是肖某艳在2020年年未(最后一次调解)在鹅埠镇司法所现场做调解时,出尔反尔把人道主义资助药费变成数十万元的天价赔偿,马小文不接受,调解失败。

时间来到2021年7月20日,深汕分局刑警大队接手本案,在案情相同的情况下,改变案件性质,将民事纠纷案篡改为刑事案件,认定马小文为罪犯,要马小文交代“犯罪事实”,有《讯问笔录》以及同日被宣布刑事拘留的事实为证。同年8月26日,马小文被宣布逮捕。同年9月2日,办案人员通知马小文之妻黄某珍与肖某艳在鹅埠司法所签订《刑事谅解书》。据马小文口述,办案人员声称付款赔偿可释放马小文,让其妻黄某珍与肖某艳签订《刑事谅解书》并付给肖某艳33.5万元,落入其精心设置的“没有动手损物、打人,为何要签订《刑事谅解书》付款赔偿”的圈套。

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深汕特别合作区检察院建议给马小文的最高刑期为1年10个月,法院定刑一年。但从发案到追诉已达8年2个月,超出了法定5年的追诉期限,检察院、法院对马小文的起诉、判决,违背了法定程序。
马小文是否有罪,应该以事实为依据。
3、对马小文定罪的关键证据明显缺失。
据《判决书》第3页:经“审理查明”,认定马小文带人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本案公检法三家,圴存在没有认定马小文有动手损物、打人的行为。马小文是否带人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是本案的关键。

7年前的《询问笔录》,以及7年后的《讯问笔录》,都没有询问、讯问马小文如何组织、带人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的记载。无论是本案《起诉书》还是《判决书》,都没有发现马小文如何组织、带领人员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的具体情节。被指控进厂损物、打人的有20多人,也没有任何依据,包括人证物证等来指认与马小文有关联。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不存在马小文如何组织、带领人员的具体情节等关键证据,认定马小文带人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纯属凭空臆造。

4、单方证言作为定罪依据,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和有效性。
(1)给马小文定罪的依据,只凭天恒纸盒厂一方的7位证人证言(见判决书第6至14页)一句空话:马小文带人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没有丝毫马小文如何组织、带领人的具体事实相印证。
(2)7位证人有:肖某艳3次《询问笔录》,周某雄系印刷车间负责人、自称目击证人。据肖某艳的《询问笔录》,印刷车间门已被人关上,工人关在车间內,周某雄是在印刷车间内隔墙目击。林某聪、罗某标、蔡某业(罗某标之妻)的证言,以及罗某标的2次《询问笔录》录入的涉案内容,都是事后听闻。陶某意是五金店老板,仅证实天恒纸盒厂有向其购买11台抽风机。由此可证,天恒纸盒厂一方数人的证言,是在射箭画靶,复制肖某艳的单方说法。
这一陈述,将肖某艳纠缠不休,将天恒纸盒厂一方数人,只是在复制肖某艳单方的说法。以此栽赃马小文带人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之险恶行径暴露无遗。
5、马小文无辜入狱,损失惨重。
(1)追究罗某标霸占马小文工业用地(详见《大湾区时报》2025年3月13日刊载;《求助!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家工业用地遭侵占二十载无人处理》);追究邓某伦涉嫌诈骗(详见《大湾区时报》2025年4月2日刊载:《深汕合作区:企业家转让公司被骗,相关部门只接警不给立案》),致使上述两案被迫中断,罗某标、邓某伦等人至今仍逍遥法外。
(2)马小文无辜入狱期间,其当地政府因修路需要的工业用地被征收,地面办公楼遭強拆。工业用地及地面办公楼的征收补偿款至今下落不知去向,其中属于马小文关联企业的物业,物件,物资,及土地补偿款未收分文。
深汕特别合作区公检法內不法官员之所以蓄意制造冤假错案,不排除合伙侵吞征收补偿款的可能性。请求纪律机关彻查真相,还马小文企业的合法权益。
(3)因地面办公楼(四层,首层商铺,恒有置业办公地方、二层惠东天麒公司办公地方、其余楼层为生活居家)、企业主本人不在场楼房遭強拆,导致马小文名下惠东天麒制鞋有限公司,1997年10月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742977400D;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恒有置业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简称恒有置业,2018年5月23日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0MASIQWYXT),目前二个企业至今无处办公(有楼房图片证据说明)。
本案如何解决,本报将拭目以待继续跟踪报导。

本报不是法律机关,特派记者亦非受委托的法律工作者,无权查阅在案档案,无法为马小文平反昭雪。但媒体负有伸张公平正义的义务与责任,只能依据马小文提供的已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将案件真相公诸于众。在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律不再是不法官员随意玩弄的如意棒。

1、合作区公检法认定马小文的罪名:寻衅滋事罪,定刑一年。报案人:天恒纸盒厂长肖某艳(老板罗某标)。定罪依据:认定马小文带人损毁天恒纸盒厂新建厂房9台玻璃窗、11台抽风机,殴打聘用厂长肖某艳轻微伤 [见:深圳深汕特別合作区人民检察院、深圳深汕检刑诉(2021)52号《起诉书》;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

2、从时间节点,看办案程序违法。
发案时间:2014年3月28日下午3时左右。发案地点:鹅埠镇西湖工业区(俗称伯公坳)。接警单位:鹅埠派出所。
被逮捕时间:2021年8月26日。办案单位:深汕分局刑警大队。
判决时间:2022年5月28日。
从发案到判决,历时8年2个月。有两个事实证实合作区公检法不法官员办案程序违法。

其一、据《判决书》第5页:本案发案,是以民事纠纷立案,有2014年4月29日鹅埠派出所的《询问笔录》;2014年8月5日、2020年12月1日,鹅埠派出所和鹅埠司法所分别两次民事调解为证。据马小文口述,民事调解以赔偿肖某艳的“医疗费”为主题,马小文以对“天恒纸盒厂出现损物、打人一事”毫不知情,自己没有动手损物、打人等事实为据予以拒绝。
马小文最终愿意以办案人员意见,以人道主义的名义资助肖某艳的药费而不是赔偿的名义。但是肖某艳在2020年年未(最后一次调解)在鹅埠镇司法所现场做调解时,出尔反尔把人道主义资助药费变成数十万元的天价赔偿,马小文不接受,调解失败。

时间来到2021年7月20日,深汕分局刑警大队接手本案,在案情相同的情况下,改变案件性质,将民事纠纷案篡改为刑事案件,认定马小文为罪犯,要马小文交代“犯罪事实”,有《讯问笔录》以及同日被宣布刑事拘留的事实为证。同年8月26日,马小文被宣布逮捕。同年9月2日,办案人员通知马小文之妻黄某珍与肖某艳在鹅埠司法所签订《刑事谅解书》。据马小文口述,办案人员声称付款赔偿可释放马小文,让其妻黄某珍与肖某艳签订《刑事谅解书》并付给肖某艳33.5万元,落入其精心设置的“没有动手损物、打人,为何要签订《刑事谅解书》付款赔偿”的圈套。

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深汕特别合作区检察院建议给马小文的最高刑期为1年10个月,法院定刑一年。但从发案到追诉已达8年2个月,超出了法定5年的追诉期限,检察院、法院对马小文的起诉、判决,违背了法定程序。
马小文是否有罪,应该以事实为依据。
3、对马小文定罪的关键证据明显缺失。
据《判决书》第3页:经“审理查明”,认定马小文带人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本案公检法三家,圴存在没有认定马小文有动手损物、打人的行为。马小文是否带人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是本案的关键。

7年前的《询问笔录》,以及7年后的《讯问笔录》,都没有询问、讯问马小文如何组织、带人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的记载。无论是本案《起诉书》还是《判决书》,都没有发现马小文如何组织、带领人员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的具体情节。被指控进厂损物、打人的有20多人,也没有任何依据,包括人证物证等来指认与马小文有关联。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不存在马小文如何组织、带领人员的具体情节等关键证据,认定马小文带人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纯属凭空臆造。

4、单方证言作为定罪依据,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和有效性。
(1)给马小文定罪的依据,只凭天恒纸盒厂一方的7位证人证言(见判决书第6至14页)一句空话:马小文带人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没有丝毫马小文如何组织、带领人的具体事实相印证。
(2)7位证人有:肖某艳3次《询问笔录》,周某雄系印刷车间负责人、自称目击证人。据肖某艳的《询问笔录》,印刷车间门已被人关上,工人关在车间內,周某雄是在印刷车间内隔墙目击。林某聪、罗某标、蔡某业(罗某标之妻)的证言,以及罗某标的2次《询问笔录》录入的涉案内容,都是事后听闻。陶某意是五金店老板,仅证实天恒纸盒厂有向其购买11台抽风机。由此可证,天恒纸盒厂一方数人的证言,是在射箭画靶,复制肖某艳的单方说法。
- 肖某艳为何一口咬定马小文带人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据肖某艳第2次《询问笔录》陈述(见《判决书》第8至第9页):“罗某标欠我工钱,我经常向他追讨工资,他说他现在没有办法解决,说我的事情可以去举报,顺便把他们(指马小文与罗某标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的事情一并解决了,这样我的工资也可以结算了”。

这一陈述,将肖某艳纠缠不休,将天恒纸盒厂一方数人,只是在复制肖某艳单方的说法。以此栽赃马小文带人到天恒纸盒厂损物、打人之险恶行径暴露无遗。
- 发案地点的厂房,鹅埠镇村镇建设部门于2014年1月13日、3月3日、3月28日,3次发文确认为违法建筑(见判决书第13页)。9台玻璃窗、11台抽风机毁损,不排除天恒纸盒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时发泄不满,自行毁损,并将废弃物让马小文背黑锅的可能性。
- 如果公检法办案人员硬要马小文背黑锅,损物价值9000元,药费6000元,为什么要马小文付赔偿款33.5万元?是否敲诈勒索?
5、马小文无辜入狱,损失惨重。
(1)追究罗某标霸占马小文工业用地(详见《大湾区时报》2025年3月13日刊载;《求助!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家工业用地遭侵占二十载无人处理》);追究邓某伦涉嫌诈骗(详见《大湾区时报》2025年4月2日刊载:《深汕合作区:企业家转让公司被骗,相关部门只接警不给立案》),致使上述两案被迫中断,罗某标、邓某伦等人至今仍逍遥法外。
(2)马小文无辜入狱期间,其当地政府因修路需要的工业用地被征收,地面办公楼遭強拆。工业用地及地面办公楼的征收补偿款至今下落不知去向,其中属于马小文关联企业的物业,物件,物资,及土地补偿款未收分文。
深汕特别合作区公检法內不法官员之所以蓄意制造冤假错案,不排除合伙侵吞征收补偿款的可能性。请求纪律机关彻查真相,还马小文企业的合法权益。
(3)因地面办公楼(四层,首层商铺,恒有置业办公地方、二层惠东天麒公司办公地方、其余楼层为生活居家)、企业主本人不在场楼房遭強拆,导致马小文名下惠东天麒制鞋有限公司,1997年10月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742977400D;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恒有置业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简称恒有置业,2018年5月23日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0MASIQWYXT),目前二个企业至今无处办公(有楼房图片证据说明)。
本案如何解决,本报将拭目以待继续跟踪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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